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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《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明确,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。政府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企业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。分为省级权限、市级权限、跨市(州)权限和其他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(含)吨标准煤—10000(不含)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(含)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由项目所在市(州)节能审查机关自行决定。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(州)级地区的,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(州)联合其他市(州)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。

  《办法》强调,坚决遏制“两高一低”项目盲目发展。对于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实行“两高”项目缓批限批;对于钢铁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,应当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,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,项目所需能耗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。

  《办法》提出,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,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能效水平、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的,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%及以上的,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。项目名称、建设单位、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,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。



文章来源:每日甘肃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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