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
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,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《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4〕379号)等文件的要求,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》(内党发〔2022〕19号)有关工作安排,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,助力自治区办好“两件大事”、实现“闯新路、进中游”目标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,着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,按照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,在全区范围内选择15个具有代表性的旗县和15个典型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,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,激发各试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,通过推进试点任务、实施重点项目、创新政策机制,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,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旗县(区)和园区的碳达峰路径,为全区提供可操作、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做法,有效推动我区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发展目标。
二、基本原则
分类推进,示范引领。选取不同资源禀赋、不同产业结构的旗县(区)和园区,分类推进试点建设,先试先行,形成经验,以点带面,多领域多层次推动低碳发展,形成示范带动效应。
因地制宜,综合施策。充分考虑资源禀赋、产业优势、发展定位等因素,一地一策,结合旗县(区)和园区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发展目标与建设方案。
统筹衔接,创新驱动。统筹兼顾旗县(区)和园区低碳政策衔接,形成体制机制管理合力。加强技术创新示范,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。
先立后破,安全降碳。切实保障能源安全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、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,妥善防范和化解试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,确保安全降碳。
三、主要目标
到2025年,试点旗县(区)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,基本构建起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,初步形成可操作、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转型经验,不同资源禀赋、不同发展基础、不同产业结构的旗县(区)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,对全区碳达峰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。
到2027年,试点旗县(区)和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进展,实施方案中的重点任务、重大工程如期完成,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取得较大突破,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,有关创新举措和转型经验在全区得到大面积推广,先进示范带动效果明显,有效支撑全区碳达峰目标实现。
四、建设内容
(一)确定试点任务。各旗县(区)和园区系统梳理自身基础条件,包括产业结构、能源消费、碳排放等基本情况和目前已开展的低碳转型工作进展,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,围绕能源开发利用、工艺转型升级、低碳技术示范应用、交通和城乡建设低碳发展、资源循环利用、碳汇开发、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研究可行的低碳转型路径,明确工作重点,提出工作目标。
(二)强化创新驱动。各旗县(区)和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基础,联合科研单位、高校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,聚焦节能降碳、绿色制造、清洁能源、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进行攻关,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,培育绿色低碳产业,培养专业技术人才。
(三)实施重点工程。各旗县(区)和园区结合试点任务,按照确定的低碳转型路径,选择能源基础设施、节能降碳改造、先进技术示范、环境基础设施、资源循环利用、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,明确项目实施计划,强化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,推动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,有力支撑试点任务的开展。
(四)完善政策机制。试点所在地区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降碳、非化石能源消费责任目标相关政策的基础上,深入剖析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的体制机制短板,以试点任务目标为指引,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碳达峰试点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投资、价格政策和管理机制。试点园区要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,完善数据采集、分析能力,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成效。
五、申报条件
(一)碳达峰试点旗县(区)应满足以下条件:
1.申报主体为旗县(区)人民政府;
2.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性高,工作基础好,具备先行先试条件;
3.碳达峰路径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可借鉴性;
4.承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不低于盟市下达的目标任务。
(二)碳达峰试点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:
1.申报园区应纳入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》(2018年版),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;
2.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性高,工作基础好,具备先行先试条件;优先支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集聚度高且主导产业类型以钢铁、建材、电力、有色金属、石化、化工等为主的园区;
3.碳达峰路径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可借鉴性;
4.园区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;
5.承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不低于所在旗县(区)相应指标;
六、申报程序
(一)编制方案
试点创建期限为3年。申报旗县(区)、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,分别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旗县(区)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》《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园区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》(见附件1、2)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,制定相应保障措施。
(二)组织推荐
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科技、工业和信息化、交通运输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能源局等部门对拟申报旗县(区)和园区履行必要审核程序,提出审核意见,择优推荐,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,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交通运输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能源局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(三)试点确认
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交通运输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能源局等部门,组建专家组,对各地报送的试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并公示确认。根据论证和公示结果发布碳达峰试点旗县(区)、园区名单。
七、组织实施
(一)压实主体责任。碳达峰试点所在旗县(区)政府要高度重视,建立工作机制,制定工作计划,明确各方职责,确保重点任务、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,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创建工作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指导责任,负责本地区试点建设的监督工作,督促各项重点工作推进,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工作进展。
(二)强化政策支持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科技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交通运输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能源局等部门利用现有渠道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项目,如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等。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试点建设,综合运用绿色信贷、绿色基金、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加大对相关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。
(三)加强过程管理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试点建设情况,通报工作进展。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阶段评估和定期检查,在建设期满后及时组织评估验收,并将评估验收情况、建设经验和建设成效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,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交通运输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能源局等部门。
(四)做好宣传培训。充分利用媒体平台、宣传标语等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,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低碳行动,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试点旗县和园区应制定分类培训计划,开展对基层、企业的培训,为试点工作开展打好基础。各地及时梳理总结经验,展示试点经验、做法及阶段性成效,引导先进理念、创新模式复制推广,推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推广应用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选择优秀试点向国家报送推荐典型实践案例。
文章来源:北极星大气网